胡朝新,北京市人,1959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1988年起在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科研工作至今。讲授宪法学、国际法学、环境保护法学、法理学及律师实务、模拟法庭等课程。
以主编、副主编、参编的身份参与《法律硕士综合考试应试指导》、《企业债权的保护与追索》、《企业的并购与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百科全书·刑法卷》、《公证与律师制度》、《国际商法》等十余部著作的撰写;公开发表了《宪法权利规范在私人关系中的适用》、《中外律师实习制度研究》、《特许经营中的律师实务》、《关于新律师法第33条的刍议》、《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医疗纠纷中的律师调解策略》、《律师实务课程教学探索》、《论环境污染事故的刑事责任》等十余篇论文。
曾参与多项科研课题的研究,其中《非重点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关键在于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项目荣获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
1983年——1988年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从1989年起,先后在北京方正律师事务所、北京新元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目前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娱乐与体育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荣获北京市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