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琳琳教授就近期税法热点问题接受媒体采访
近日,我院郝琳琳教授接受《中国税务报》和《浙江日报》的专访,就近期的税法热点问题发表观点。
刚刚过去的2021年,与税务管理数字化相关的“大事件”频频发生: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税务部门进一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持续推进……“以数治税”时代正扑面而来。
对企业而言,以此为契机进行税务管理数字化转型,成为走向未来的“必修课”。在接受《中国税务报》记者采访时,郝琳琳表示,要更好地进行税务管理数字化转型,企业应做好路径规划和方案实施,注重“内部协同”与“外部联动”。具体来说,在推动税务数字化建设过程中,企业内部各部门应做到数据共享条件下的协同管理,确保交易行为、合同签署、票据开具、记账抵税等各项活动均合法合规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在管理流程上形成环环相扣、完整贯通的价值链、税收链和证据链,实现各项经营活动全流程闭环管理,系统性提升数字化背景下的合规能力。海量数据才能创造“海量”的价值。企业自身的涉税数据毕竟有限,因而企业也应注重“外部联动”,积极参与税收大数据共享机制建设,主动进行高质量涉税数据申报,与税务机关共同努力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在助力税务机关实现“四精”的同时,更好地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大数据服务,从而让自身的税务数字化系统实现更大的价值创造。
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
在接受《浙江日报》记者采访时,郝老师提到,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可以将收入分摊,而后适用较低级次的税率,从而有可能减少应纳税额。根据目前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那么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是: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可以将收入分摊,而后适用较低级次的税率,从而有可能减少应纳税额。”郝琳琳表示,据测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政策延期的受益者主要是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元费用扣除额、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万元的群体。即,这一群体选择将年终一次奖金单独纳税可以节省税款。但是,当年终奖数额较大,分摊后适用按月换算的税率表有可能比将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要负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附:《中国税务报》与《浙江日报》内容链接
1.中国税务报:http://www.ctaxnews.net.cn/paper/pc/layout/202201/07/node_05.html
2.浙江日报:https://tm.zjol.com.cn/news.html?id=49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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