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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吕来明教授就网络热点问题接受人民网采访


“种草”,可以理解为普通消费者以分享自身经历的方式开展商品营销或推介活动。而在“种草”营销的背后,虚假宣传、误导性消费屡禁不止。涉及品牌、平台、营销、网红等多方主体的“种草经济”产业链暗藏“灰色地带”,行业标准、管理规则等仍待进一步厘清。近日,我院吕来明教授就这类热点问题接受了人民网采访。

吕来明教授表示,“种草”营销以分享体验作为主要形式,避免了直接的功利性宣传,更容易让人相信。“种草”介于广告与内容分享的交叉地带,“网红”们的“种草”能力,实质上就是商品或服务的营销能力。

关于“种草”营销,目前仍然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或规则。“种草”过程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到底属于虚假广告还是一般的虚假宣传,抑或是纯粹的表达失误?针对这一问题,吕来明教授认为,自媒体时代,关于广告的认定应在传统广告媒介概念上进行扩张解释。他认为,应根据具体情节和事实来判定营销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产业链上的MCN机构、博主等各方也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此外,平台直接介入特定商品的“种草”营销时,也应直接承担责任。

吕来明教授强调,“种草”营销仍有不少问题亟需明确。如,纯粹的商品消费体验和“种草”营销如何区分;“种草”出现不真实或构成虚假宣传时,各方责任如何判定;消费者如何维权,等等。对此,吕来明教授建议,应尽快确认“种草”性质判断以及构成广告的具体标准;同时,加强落实对虚假“种草”的直接当事人,即相关“网红”、博主的责任追究;还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于虚假“种草”行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予以实名公示。而对于委托他人从事虚假“种草”的品牌方,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欺诈的则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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