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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副院长刘冰教授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4年会上做主题发言

2024年8月31日,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京成功举办。我院副院长刘冰教授受邀参会并做主题发言。本次年会以“金融强国建设背景下的首都金融服务法治建设”为主题,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协办,70余名理论界实务界专家出席了会议。

演讲全文如下:

各位专家学者、同仁:

大家上午好!感谢学会的安排,我对数字金融没有深入的研究,我主要研究方向是破产法和数据法,但对数字金融非常感兴趣,其中一个原因是,我开始担任菠菜广告投放平台学报的副主编,负责的栏目包括数字金融,为了工作需要,开始关注这方面的研究。

今天的主题发言对我来说压力很大,大家都是这方面的专家,相当于在专家面前班门弄斧,请大家多包容。

针对这个主题,我主要讲三点:

第一,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显著的不同之处。数字金融本质上是数字技术与金融的结合,通过数字技术可以提升金融活动的效率和降低成本。数字金融的概念比以往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更大。数字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是一种信息通信技术,与金融结合后,给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带来显著的变化。从主体及特征看,金融市场中的参与主体类型及特征发生变化。出现数字银行、数字平台企业、金融科技公司等新兴市场主体。另外传统金融机构也在数字化转型,其主体特征也会随数字技术而变改变。数字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壮大,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开始凸显,会直接影响消费者权利谱系的发展。从业务样态看,金融业务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通过更多业务的贯通,使金融服务更丰富,比如引入社保、公积金、税收等数据获客、营销、授信和风控,使金融服务、产品、商业模式得到了极大的创新。从金融风险看,数字技术的特点增强了传统金融网络体系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放大了传统的信用、营销、流通性等方面风险,还会增加金融风险传导的渠道,创新传导方式,对金融系统的稳定带来很大的冲击。同时数字金融自身也会带来新的风险,个人信息与隐私安全、财产安全、金融数据安全等风险。数字金融带来的市场主体变化、业务变化和风险变化,对他们自身管理带来挑战的同时,给我们法治建设也带来了问题和挑战。

第二,法治保障对数字金融发展的作用。我们对人家到底有什么作用?金融稳定法制订过程中,我就看到过质疑,质疑法律制度的价值,为什么以往的法律制度没有把风险防范住,我们的法律是不是鼓励做坏人,是不是内在的激励机制出问题?类似的质疑很多。我与一些经济、金融专业的人交流、讨论的时候,他们对法律作用的理解也比较刻板,法律的价值就是风险处置,出了问题才需要法律。我从这个角度,谈谈我们法律对数字金融发展的作用,我认为法律对数字金融发展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促进数字金融健康发展的作用,这才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以往我们重视监管、重视事后惩处,当然我不是说监管不重要,而是说相较于威慑式的监管方法、惩处方法,促进式的价值更大,尤其在金融发展低迷的时期。数字金融市场做大、做强了是发展的目标,也是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初衷。二是防范化解数字金融风险的作用。我们现在的监管政策出台的密集程度,不是专门做此类研究的,都关注不过来,不同监管机构政策之间的协调性还存在问题。这么密集的政策,可以替代法律制度吗?显然不能。只有法律制度才能给数字金融市场、监管部门、被监管对象、数字金融消费者一个稳定的预期,他们可以根据法律制度去确定自己的行为边界,风险才能可预测、可控制,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难度就降下来了。

第三,法治保障数字金融健康发展的着力点。这方面,我主要有三点建议:一是促进数字金融法治化环境的建设,更好地维护数字金融交易市场的公平竞争。数字金融市场具有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等特点,我们要制订完善、公平的交易规则和竞争规则,为市场发展提供有序的规范基础。这里的市场不仅包括数字技术与传统金融结合后的市场,还包括衍生出来金融数据资产、金融数据产品等金融数据要素市场。二是数字金融中的金融网络和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数字技术下的金额网络和基础设施,存在系统攻击、程序篡改、数据泄露盗取的风险,数字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作用至关重要,是数字金融发展的基础,没有安全,任何发展都是虚幻的。三是对数字金融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相较于以往机构监管所采取的行为监管、功能能监管、穿透式监管等方式,针对数字金融活动的高关联性、风险传递的快速性和广泛性,监管部门要改变监管思维,创新监管方法,采取更加灵活的、动态的监管。但监管的基础法律制度框架必需稳定,方法可以灵活。

数字金融的法治保障体系涉及的问题很多,由于时间原因就不展开来讲了,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各位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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