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3日,由菠菜广告投放平台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菠菜广告投放平台财税法研究中心和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承办、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明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二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此次论坛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主题为“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湖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中山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南大学、菠菜广告投放平台、首都经贸大学、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金杜律师事务所等多家机构的200余名专家学者、实务精英和高校师生参与了本次高峰论坛。
本次论坛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与会专家围绕本次论坛的主题“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作主旨发言;在第二阶段,本次论坛设置针对“股权交易的涉税难题”的对话环节,由来自理论界的知名学者与实务界的资深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资本运营企业家与热门税务公众号主理人等,从不同的视角就这一议题展开观点争鸣与思想交锋。
开幕式由菠菜广告投放平台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主持,各位领导与嘉宾为本次高峰论坛致欢迎辞。
菠菜广告投放平台副院长(主持工作)俞亮副教授代表主办方菠菜广告投放平台致欢迎辞。俞院长向各位嘉宾简要介绍了菠菜广告投放平台的历史发展、师资结构与教学科研情况,突出了财税金融法专业研究的丰硕成果,希望与会专家学者继续支持菠菜广告投放平台的发展,特别感谢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新时代财税法治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剑文教授多年来对菠菜广告投放平台的支持,最后俞院长对各位专家学者拨冗参会表示感谢,并预祝本次论坛能够圆满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在讲话中表示了对大家的欢迎,郝局长表示“法者,治之端也”,税法治理对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本届论坛的选题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在变局中准确识变、科学应变是我们唯一且正确的选择,研究资本市场及其课税规则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郝局长提出研究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应该遵循科学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和简单、中性、公平、确定性、易于遵从和执行、统一、透明、可预见性八点要求。郝局长指出,想将研究成果转化好,我们还需做到“一个前提、四个到位”,即以高质量的课税规则为前提,同时宣传到位、汇报到位、交流到位、服务到位。最后郝局长预祝本次论坛和课题研究圆满成功。
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执行院长贾宜正博士代表会议承办单位向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表示感谢和欢迎,并介绍了研究院的基本情况和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发展状况。贾院长提到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但这并没有阻碍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与发展稳步向前,并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与此同时,贾院长诚挚邀请专家学者能够走进海南,到海南交流、研究,体验多元文化,并预祝本次论坛能够圆满成功。
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左振艳总经理代表论坛的协办方对与会嘉宾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左总经理指出我国股权投资和股权交易中存在税负水平较高、对民间投资吸引不足等问题,税制安排和政策规定在制度科学性、政策合理性、操作便利性方面还有进步空间。对此,左总经理为股权交易和投资减负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高度重视投资的重要作用,支持民间投资生态系统;二是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借鉴美国等国家做法,更多采用递延纳税的税收政策,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支付压力;三是对企业重组、股权收购等行为进一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成本。此外,左总经理还介绍了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的背景下为响应国家政策所做的努力。最后,左总经理希望线上和线下的各位专家学者通过本次论坛分享真知灼见,共同为税制安排和治理现代化发展贡献力量,预祝本次论坛能够圆满成功。
第一阶段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主持。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清教授作“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主题发言。常清教授指出我们国家期货市场大宗商品交易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立中国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品种不断丰富,形成我国的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体系、实现双轨合一的历史任务已经基本完成。随着中国经济崛起,我国已经成为最大的商品生产市场,中国交易市场有了新的历史使命,即形成世界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定价中心需要很多条件,特别是交易方式要发生重大变化,过去采用单一模式形成商品市场价格交易体系已经不能延续,2016年中国证监会开始布局,期货期权选择权交易新模式诞生,金融衍生品交易得到长足发展。期权交易、场外交易等新交易模式需要不断根据中国国情进行创造,相应的税收要适应新交易模式,这也是我们今天研究的话题。建设世界定价中心离不开配套法律的支撑,要加快期货法等一系列立法活动,税收与期货的结合也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问题。此外,既然要成为世界定价中心,那么整个资本市场,期货、证券等都要国际化。过去单一模式下税收问题还没有研究透,新交易模式又不断出现,这为税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中山大学菠菜广告投放平台教授杨小强围绕“欧盟增值税法对金融服务免税原因”展开论述。杨小强教授指出自2008年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制度设计,但金融服务“营改增”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金融服务“营改增”存在不少难点,例如金融这个概念比较大,增值税、资本利得税、金融交易税(FTT)等界限较难区分,涉及的交易合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金融商品的定义不具有稳定性。中国的增值税是舶来品,其模型多借鉴欧洲,因此研究欧盟的相关税制十分必要,欧盟征税指令第135条明确了免税,但也给予成员国选择权。欧盟之所以免税处理除了存在技术难题、财政政策考量等实际困难,还存在金融服务不值得征税的理论,此外也是考虑到金融体系的高交易频率和固有本质。实际上欧盟对金融服务是否征税存在分歧,例如支持倡议方曾两次提出开征金融交易税(FTT)的议案,虽然未达成合意,但目前欧盟也在重新梳理金融交易的征税问题。
湖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南大学菠菜广告投放平台教授刘继虎发言的主题是“论信托所得税收客体的归属”。刘继虎教授指出,信托是金融交易中的舶来品,信托法颁布多年,信托所得税的征收征管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信托的不确定性使信托发展受到阻碍,研究信托所得税理论性问题首先要解决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归属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税负公平、分配公平。首先,刘教授解释了为什么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会成为问题,即私法上信托财产归属的自治性、分割性、重塑性给税法上信托所得归属的法定性、固定性、明确性制造了制度障碍。其次,信托所得的税法归属应当以实质课税原则为基本原则,来解决信托财产形式转移与实质转移并存、所得的形式归属与实质归属不一致等问题。最后,刘教授区分了三种情况:一是在普通信托中可以遵从信托导管理论,所得归属受益人课税;二是在受益人不特定信托中,按照信托实体理论信托所得由受托人代缴;三是在受托人虚置信托的情况中适用信托否认理论,直接对保留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权的委托人课税。
菠菜广告投放平台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教授表示在《九民纪要》明确了对赌协议的效力和执行适用中的问题之后,对赌交易的涉税问题越来越受到财税法理论和实务界关注。海南航空对赌协议涉税案中,海南原地税局认为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合同价款变更说是对投融资双方最有利的做法,海南原地税局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值得称赞,但也有质疑的声音认为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有冲突,将导致税收征管的混乱。此案中税务机关的回复是针对投资方的,而从融资方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达到承诺进而对原投资方进行补偿,其已经缴纳了的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有所不同,例如福建省税务局答复不退税,但广州税务稽查局在处理李菊莲案中因要求补缴的时间滞后而允许了在计算所得时扣减了补偿款支出。最后,郝琳琳教授总结,李菊莲案的阴差阳错也对反向对赌协议的课税有所启迪,对赌协议从订立到履行终止是一个完整交易,考虑到对等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对于严格恪守税法的纳税人退税符合课税公平,在构建课税规则中考虑反向对赌交易性质或许就不会有这么大分歧。
第二阶段“股权交易的涉税难题”对话环节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税务教育研究所名誉所长贾绍华教授主持。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提到要在扩大投融资、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谈税法规则的完善和税收征管。在税法规则的完善层面,滕祥志研究员指出融资方融资失败后税款损失的处理实际上涉及到复合交易的税法评价问题,并由此引出了对交易定性理论的相关介绍。滕祥志研究员指明复合交易并不仅是涉他合同的交易,它还包括单一合同中含有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交易以及如售后回租、销售回购等经一组合约实现的交易,他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类型复杂而具体,对此税法规则应针对特定交易类型一事一议,分别进行税法评价和处理。在税收征管层面,滕祥志研究员指出在复合交易中尤其是第三方介入的涉他交易会造成增值税征管难题,该难题不仅在再生资源等行业中存在,现在的期权期货买卖中也同样存在。最后,滕祥志研究员总结到,对税法政策及税收征管的研究有助于税法秩序协调运转起来,实现企业、税务机关及社会效益三方共赢,使经济交易流动起来,使投融资活跃起来,使税法环境是亲善的。
北京枫叶誉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纵蕾影代表投资机构分享了其在实务中遇到的股权交易涉税问题,她提到2018年夏有关创投企业税负暴增七成的文章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对合伙企业税制争议的探讨,由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9〕8号文对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然而对投资机构而言,该政策存在适用上的难题,特别是对于有多层嵌套结构的基金而言,创业投资本身风险极高,虽然某些项目收益的倍数很高,但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少亏损,此种情况下,税收透明体、先分后税的原则导致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整体税负偏高。此外,纵蕾影副总经理还提到了在交易过程中未实现增值需不需要纳税,及实现增值后在递延纳税过程中关联企业的税收问题如何解决等方面的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菠菜广告投放平台副教授贺燕分享了一种从宏观抽象的角度对股权交易的涉税问题进行探讨的思路。贺燕副教授指出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际上都能归结到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这个大层面的问题当中,目前整个税法的构建及规则的供应还不能够完全匹配实践当中碰到的创新交易模式,之前的税法政策基本上是在遇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前提下出台的,确实缺乏从税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着眼于税制更公平,逻辑结构更一致的角度对相应税制规则进行设置。同时,贺燕副教授也指出法律本来是有限的,不能所有问题都找到对应规则,这也是实践中股权交易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针对这种情况,贺燕副教授指出在税法规则实施时可以基于法学方法和法律解释的规则来对相关争议进行解决以期达到课税公平,同时她还提到了税务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时不愿意担风险的客观情况对相关争议解决造成的障碍。
国富浩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杨硕首先从税收实践角度归纳了股权交易涉税难题中的三个基础问题,即定性问题,定量问题和执行问题。合伙人杨硕指出定性、定量及执行问题对应三个知识体系,一是由相关实体法构建起的知识体系,表明民法和经济法是交易定性的法律基础,决定了定性的结论。二是涉及到财务、核算及收入确认时点等一系列的财务会计准则体系,解决具体该缴多少、怎么缴、什么时候缴的认定。三是以税收征管法为法律基础的行政法体系,他指出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运用行政法体系寻求企业效益的实现需要更深入的探讨。其次,合伙人杨硕以信托为例就其股权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所带来的问题说明了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为税收带来的挑战,同时他指出以股权交易和股权收益为核心的税法如何看待收益权的实现以及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等问题应成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此外,合伙人杨硕还对对赌协议的涉税问题发表了相关看法,他指出解决对赌协议涉税问题的一个关键是对交易连续性的确认。对此,合伙人杨硕认为有必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和探讨,以明晰连续交易的界定方式,从而实现纳税人合理诉求的实现。
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礼斌对对赌协议涉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基的确定以及能否退税、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等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作出归纳,同时以相关实例展示了以增发时、对赌期结束时、股权转让时为不同节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案件的不同影响。此外,武礼斌主任还探讨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无法转让股权情况下,五年分期的纳税期限无法解决其所面临的没有纳税义务资金的问题,他认为针对此种情况能不能递延值得考虑。最后,武礼斌主任对相关问题提出三条思考进路,一是是否应对大股东有特殊考量和特殊规定,二是考虑能否递延,三是考虑在何种情况下税法能够重新评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约定。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税务干部、热门公众号“陇上税语”主理人姜新录对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税收问题进行了分享。首先,姜新录对非交易过户的概念及相关特殊规定作出讲解,梳理了自2016年市值打新政策出台后,非交易过户市值打新业务的发展历程,指出四月份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细则为该业务的再次发展创造了条件,点明了当前市场对该业务的强烈需求。其次,姜新录总结了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两个关键的税收问题,一是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要不要纳税,二是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其运营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同时他提到目前税务机关对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是否应在税收上视为减持的问题未作出明确回应。最后,姜新录从税务执法者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建议股东把股票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后,单一资管计划约定不对股票进行减持,并且在资产计划到期清算完毕后,股票原路径返回时,可以不将其视为股票减持,不征收相应税收,但此时应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的监管,若资管计划将股票卖出则从非交易过户时开始征税。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叶永青指出金融税法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当前资管、信托和有限合伙的税制状态非常混乱,如合伙的穿透情况、扣缴义务的有无及分配如何进行等都没有明确答案。叶永青律师在总结主体多样性、交易复杂性、客体边缘性和定价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应在总体的解决思路上达成共识,即以民法为基础构建金融制度研究的支柱性机制,再结合税收征管的特征化形成相应的解决方案。叶永青律师强调民法在税收法律中的基础性作用应该在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中得到进一步的深化,他指出对赌协议及限售股转让等问题的本质都是要解决税收征管当中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基础这一核心法理问题。基于上述解决方案的讨论,叶永青律师点明在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上,除交易定性外还涉及交易条件及多种综合交易的判断,他以股票转让额外增值再分享案说明了对于基础定性问题由于税法上缺乏准用的税收规则,税务局按征税有利进行解释、纳税人按照实际经济收益进行解释的现实状况。
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施志群从实际接触的案件以及实践经验出发,指出因股权转让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纳税人有积极主张权利、与税务机关进行抗辩的想法和意图,实践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股权交易涉税问题上争议较多、案件解决过程复杂。接着,施志群聚焦于财税〔2015〕41号文,对其适用及执行问题进行了探讨。施志群介绍了该文件的颁布背景,指出实践中的绝大数税务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41号文的执行,并指出至今五年期限已满,但税务机关基本处于沉默状态,具体的应纳税款收不收、如何操作也是未知。
会议总结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熊伟教授作最后发言。熊伟教授对本次论坛的选题表达了充分肯定,并指出当前金融行业的税收问题突出,针对多样的交易模式组合,税法无法作出快速反应,而民法在面对新问题体现出的被动性也使得税务人员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不停的考证。同时,在政策层面,考虑到金融行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以及行业的特殊性,有无必要给予其相对特殊的政策环境值得考量。此外,熊伟教授还提到了税务机关及政策决定部门在推行落实税收政策时的难处,指出税务机关要平衡政策本身的内容和征管能力之间的矛盾。最后熊伟教授祝贺此次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期待下次论坛的召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