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下午14:00,菠菜广告投放平台的颜苏副教授,作为人大国际法沙龙的主讲人,为大家详细介绍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概念、历史和未来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次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菠菜广告投放平台博士生帅凯旋担任主持人,邵沙平教授担任评议人。参与沙龙的同学们通过聆听颜苏老师的精彩讲述、积极参与提问,对这一概念有了全面的了解,并对相关的国际法问题有了初步的思考。沙龙吸引了多个院校的老师和同学参与。
颜苏老师以前期热门的影视作品《战狼》和《红海行动》作为引子,引入了对私人军事安保公司概念的介绍,指出私营军事安保公司是指,藉由系统性地通过军事或者准军事在内的手段为客户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并合法设立的公司。厘清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概念,对我国有现实的意义。实际上,从我国的国家战略和国防战略出发,我们目前需要的更多的是安保类型的业务,而不是直接的军事业务,所以我国的公司可能会被称为海外安保公司,与国内的保安服务公司相区别,但又与西方国家的私营军事安保公司有很大的不同。私人军事安保公司的核心是安全保护服务,而不是卖武器;并针对其 “Private”、 “Military”、 “Security”、 “Company”的四个方面阐述了其特点。私营(private)是与国有、国营相对应,它涉及到了国家责任的问题;军事、安保(Military, Security)指的业务范围,包括军事类和安保类,在《蒙特勒文件》和《联合国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可能公约草案》中都有规定;公司(company)与个人相对应,指的是组织形式,与雇佣兵等问题相关有关。常用的概念还包括私营军事公司、私营安保公司和私营军事合同承包商。无论私营军事安保公司,还是私营军事公司和私营安保公司,都可以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上他们都可以指代整个行业的所有公司,狭义上是按照他们各自承担的业务模式来划分。而私营军事合同承包商主要是美国的概念,美国国防部、国务院和审计总署大量使用这一概念。
私人安保公司的职能,颜苏老师将之与容易混淆的“军事服务”进行了对比,指出“安保服务”是指“武装保卫或保护建筑物、设施、财产和人员,任何具有安全和治安用途的知识转让,信息安全措施的开发和执行及其他相关活动”。在介绍完私人安保公司的通常概念和核心功能后,颜苏老师对进行公司常见的分类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这些分类基于不同私人军事安保公司提供的职能为依据,可以分为军事供应公司(例如执行结果公司)、军事咨询公司(例如在科索沃战争前后提供军事培训的军事专业资源集团公司)和军事支援公司(例如提供后勤保障、工程建设的布朗-鲁特公司)。
在对私人军事安保公司的概念和分类进行简单介绍之后,颜苏老师简述了其发展的历史。私人军事安保公司在二战前就已经产生了,但是其兴盛是在冷战之后。冷战之后随着全球大规模裁军的进程,大国冲突转变为地区冲突、冲突规模变小,威胁类型的多样化、科技的快速发展等,为军事安保公司的私营化提供了环境,私人军事安保公司的出现,不仅可以降低人力和财力成本,还可以避免当权者可能的政治风险。在这些随着历史产生且壮大的私人军事安保公司中,最为人们知晓的,是“黑水公司”。但是黑水公司由于其在伊拉克战争中的参与带来了严重的人道问题,也引发了有关私人军事安保公司行动限制的争议。其他引发广泛关注的,还有上世纪70年代,EO公司在安哥拉和塞拉利昂的行动模式,当时EO公司直接指挥安哥拉政府军并提供了小心空军服务,并帮助政府军击败了叛军,这严重冲击了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体系。
由此,颜苏老师开始向大家介绍私人军事安保公司目前的现状。随着反恐战争的结束,传统私人军事安保公司的模式是否仍然适合当今的情况,是学者们较为关注问题。国际红会同时指出,不如将更多地关注今后地发展。虽然国家将是私人军事安保公司的主要雇主,但是未来,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非法组织也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业务模式方面,因为科技的发展,今后在网络公司、情报侦察、人工智能等领域,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会有大的发展。可以确定的是,私人公司对新技术的掌握一定会先于国家职能部门。
在这些背景之下,颜苏老师提出了两个与私人军事安保公司有关的国际法问题。其一,是雇佣军问题;其二,是政府固有职能问题。
有关雇佣军的问题,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对雇佣军的定义进行了规定,构成雇佣兵需要同时满足6个条件:(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三)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四)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五)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六)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而这些条件极易被规避,例如赋予相关人员国籍,或者纳入本国武装力量体系等方式。更重要的是,国际法的雇佣军概念只针对自然人、不针对非自然人;并且,雇佣军概念的只能在武装冲突的背景下才有意义,而很多私人军事安保公司参与的并非是武装冲突。然而,虽然公司不构成雇佣兵,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雇员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构成雇佣兵。在现实中需要注意的是,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在民众看来等同于雇佣兵,这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政治问题。
至于业务模式,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敏感性正在于它自身的业务,即军事服务和安保服务。《联合国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可能公约草案》首次在国际法上提出了政府固有职能的概念,认为应该禁止政府将某些职能外包,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不能承担某些业务。这一点对中国未来参加国际条约的谈判会带来影响,会考验中国的立场,有可能使中国出现两难境地,面临与美国在南海航行自由相似的局面。
当前我国在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面临比较严峻的安全风险,中资机构和华人华侨在海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受到了损害和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赞同发展我国自身的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在海外为中资机构和华人华侨提供安保服务。应该看到中国今天有实实在在的海外安保服务的需求,传统的领事保护、驻外警务联络官等机制,难以适应“一带一路”地区的特点和形式。以往的模式,必须依靠所在国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然后这些国家和地区,政治环境并不一定安定,存在强大的地区、部落和宗教势力,中央政府控制力弱。这种条件下,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中资企业确实需要采购安保服务。但是我国传统的保安服务行业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在2010年以前,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是公安部门下属,2010后开始脱钩,这种国内的模式很难适应海外的需求。可喜的是,我国已经有了一批具备雏形的公司,例如德威、华信中安、鼎泰安元等。但是未来如果要大力发展我国自己的海外安保公司,需要相应的法律支撑,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文件,规范行业的发展。
最后,颜苏老师与大家分享了与话题相关的国际法资料,并鼓励大家深入研究有关私人军事安保公司的国际法问题。对于私营军事安保公司这个课题,现在的研究只是一个简单的开始,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对于国际法是一个研究的富矿,涉及一系列的国际法问题。例如:私人军事安保公司及其雇佣国或经营地国在国际法上有何权利和义务?在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和自律监管方面如何对这一产业进行最佳监管?这一明显侵蚀国家对武力之垄断地位的现象有何后果?私人军事安保公司的工作削弱还是加强了国家对武力的控制?它妨碍还是帮助了弱国以及从武装冲突中新兴国家的建国努力和安全部门改革?私人军事安保公司如何能被纳入武装部队控制和指挥结构?所以,今后这个领域还需要大量的研究,而且也有相当多的素材和资料可以研究,希望有更多的同学参与到这个领域中来。
在问答环节,同学们就颜苏老师的话题,提出了不少问题。
有同学就私人军事安保公司的中国发展模式和特色进行了提问,颜苏老师回答,首先要根据市场需求去设定,即与“一带一路”密切相关,投资需要环评,但“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等级低,可去的地方都需要安保服务;其次是要坚持和平发展战略,以不干涉原则为基础,维护国家发展战略。
也有同学就中国安保服务出口的竞争力提出了疑问,颜苏老师回应:采购方为中资企业,因此,针对中资企业而言,优势在于,首先拥有语言文化的共同背景;其次,心理接受程度更高;再次,出于政治安全的考虑,中国安保公司更具竞争力;再有,中国安保公司服务费低,服务且包含了设备的提供。而劣势在于,与投资当地语言不通,法律基础薄弱。对于中国而言,派出的人员可以搜集资料评价当地安全风险。
也有同学就安保公司在各国设立、监管,设立地、行为地的监管进行的提问,颜苏老师回答,在东道国执行,东道国拥有属地管辖,首先应当遵守东道国的法律,一般的措施是收购当地公司或合资公司;其次,东道国一般对于人员和装备有规定,持枪保留给本国国民,装备采取限制措施。若加入公约,还应当遵守国际条约。此外,还需要遵守设立地国的法律。
最后,有同学就安保公司行为可否导致个人或国家承担责任进行了提问,颜苏老师回答,黑水公司的事件是个人承担责任,由美国国内法追责。由国家承担责任应当要防范,若符合国家责任条件,一定会导致国家承担责任。若安保公司在国外直接获取国家的指令,有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会导致国家承担责任。目前没有类似国家担责的情况出现,以后极有可能出现。但是这种情况取证非常困难。
最后,主持人代表沙龙向主讲人颜苏老师赠送沙龙海报以作留念,在全体人员合影留念后,第9期人大国际法沙龙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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