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法三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际,7月22日,“电子商务法三审稿修改建议研讨会”在菠菜广告投放平台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与菠菜广告投放平台共同主办。
中国法学会交流中心主任尹宝虎、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张建、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负责人周远清、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廉建设、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凤翔、北京市工商大学菠菜广告投放平台院长谢安平、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等二十余位来自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会议。
会上,与会专家立足电子商务法治实际情况,从立法目的到立法效果,从篇章结构到条款设置,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则,对电子商务法三审稿展开了深入研讨,就权益保障、行为规范、促进发展等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
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电子商务在便捷人们工作生活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用户数据隐私泄露、不正当竞争等,亟待立法予以规制。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立法意义重大深远,立法进程备受关注。
在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的专家学者多次参与了相关的立法咨询论证工作;研究会也先后组织了电子商务法治论坛、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电子商务规则与电子数据效力论坛、电子商务立法建议研讨会等专题会议,就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电子商务立法中有待完善的部分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关于微商治理、押金退还、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电子商务合同、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搭售与默认勾选等方面的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写进了电子商务法三审稿中。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表示,就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稿来看,草案对于平台违法责任的设定有待进一步细化,草案规定平台违法经营最高可处五十万罚款,但这样的处罚额度与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对于平台巨头而言,最高五十万的罚款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反而有可能因为违法成本低而使得电商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更大的损害;对于小微平台而言,最高五十万的罚款很有可能会使其元气大伤,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顶格处罚以示严格执法的情况。因此,三审稿在规定法律责任过程中,应当考虑以违法所得或营业所得的百分比或倍数设置处罚额度,以此实现公平合理,有效规制平台行为。
北京外国语大学菠菜广告投放平台教授王文华表示,《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而法律又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保持法律的前瞻性,可能就要适当有一点弹性,有一点原则性的规定,既不能过于具体,也不能含糊不清以至于找不到边界。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应当注意适度,把握各方权利保护的度、法律的严密、严谨程度和它的弹性程度。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菠菜广告投放平台副院长周友军表示,《电子商务法》客观地说是一个领域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需要各个部门来支持,共同推动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因为它是一个“基本法”,所以从它的规范对象及内容应该符合它的定位,例如,《电子签名法》是“基本法”衍生出来的,电子商务里面最典型运用的就是电子签名,还有电子合同、数据电文,电子商务立法中这些问题可能不一定要写的那么细,但是要写出来,这是《电子商务法》为《电子签名法》提供依据,不是反过来《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法》提供依据,电子商务立法对此应有所注意。
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张建表示,电子商务法三审稿对平台的责任表述比较清晰,其中很多条款都有对平台责任的规定,但对于第三十七条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当谨慎考虑,因为平台上有很多的未经严格程序进入的主体,如果这些主体出现问题都由平台承担,可能不利于平台乃至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在三审稿中有一个合同规则,还有一个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什么?交易规则也是平台跟平台经营者的合同,是契约关系,因此,如果要求平台通过交易规则对电商进行管理,就相当于是变相地让平台行使部分行政性的权力,这样不利于公平竞争;而现在一些平台已经有了行政化的冲动,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菠菜广告投放平台教授吕来明表示,《电子商务法》有两个特殊性,一是专业的特殊性,它有它的技术性,以往的法律知识、法律经验判断有一定作用,但不完全配套;二是国际上没有现成的立法,国际上有电子商务示范法,只是从合同的确认包括监管方面等方面着手的,基本上没有现成可借鉴的经验,有的只是我们国内以往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以在这个情况之下,在立法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造成了一些困难,但总体而言,电子商务法三审稿是一个相对成熟的立法文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电子商务立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在整个过程当中的确有可能出现不管是电子商务还是与电子商务相关联的产业形态、技术形态、商业模式的演变,所以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上,例如第十条关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概念,引起了一些疑问和讨论,比如说条文中提到的关键词是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从措词来看,这些关键词对应的条件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否则范围太窄,但是如果具有一项就可以则范围就会变得太广,现在不论是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都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形态。所以,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分类,并对其进行类型化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三审稿第二条关于提供新闻信息的规定仍需立法进一步明确,在当前信息流广告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广告即信息,信息即广告”是一个趋势,所以第二条不应当把提供新闻信息放在后面,除非加上“时政”两个字,按照网信办一号令,时政类新闻涉及到外交、政治、军事、社会、突发事件等评论和报道是可以排除的,但是如果把所有的新闻信息都排除掉,就意味着信息流广告可以没有监管。另外,关于音视频节目,按照工信部、文化部、网信办的规定,直播类的内容也纳入到新视频节目中,现在微商、移动电商在推广中,很重要的渠道就是直播,因此,应当将直播等新业态也纳入进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畴。
中国法学会交流中心主任尹宝虎在总结发言时表示,电子商务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问题,电子商务立法不仅关系到国内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是我国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的一大表现。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一大品牌。电子商务法不仅能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还能够增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能力,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其他与会专家就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的条款设置以及具体规定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会议讨论十分热烈,与会专家的发言既有实践案例印证,又有学理研究支持。与会专家通过本次研讨既深化了对电子商务法治的理解,又在广泛交流中有了新的认识。
会后,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将会对与会专家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总结,并寄送至全国人大法工委,以助力电子商务立法,为电子商务立法贡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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